Skip to main content
  • 繁體中文
  • English
:::
發表於
友善列印版本寄給朋友

計劃介紹

 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為激發勞工自主學習,鼓勵其參加在職訓練,以提升知識、技能、態度,累進個人人力資本,結合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依法立案一年以上並經許可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體、各研究機構或財(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提供多元化實務導向訓練課程,並給予訓練費之補助,以促進在職勞工主動學習,累積個人人力資本,以達提升國家整體人力資本目標。
本方案依訓練單位性質區分二計畫: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課程內容:

(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二)國際溝通能力課程。
(三)運用數位能力課程。
(四)專業技術課程。
(五)研發創新能力課程。
(六)管理課程。

訓練業別:

以行政院推動之六大新興產業為優先,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及其他產業為輔。
(一)生物科技產業
(二)觀光旅遊產業
(三)綠色能源產業
(四)醫療照護產業
(五)精緻農業產業
(六)文化創意產業

在職訓練參訓學員資格:

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補助標準:

(一)三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
(二)以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三)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學員全額訓練費用。

經費來源:

就業保險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